简易注销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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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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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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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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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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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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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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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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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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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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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简易注销程序主要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但有一些特定的条件和限制,需要符合条件并按照程序申请才能完成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