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该终审判决书显示,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01“陈麻花”商标一波三折
据传,陈昌银是陈麻花祖传手艺的传承人,从2000年起,陈昌银就在磁器口古镇销售麻花,2003年注册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2007年1月成立“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陈麻花公司”),是重庆第一家麻花公司。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随后,陈麻花公司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米花糖;酥糖;元宵;粽子;调味品)上,2012年2月获准注册。
此后,陈麻花公司又在多个类别布局了“陈麻花”、“陈麻花记忆”、“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陈昌银”等相关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局官网)
02多家麻花商户提起无效
然而该商标的注册行为却招致其他麻花商户反对,他们认为陈昌银注册的这些商标,是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并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同时,他们还收集证据,对陈麻花公司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他们认为,“陈麻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加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
陈麻花公司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就更应该享有特指的权利。随后的诉讼中,陈麻花公司提交了包括营业执照、版权登记证书、店招照片、央视及重庆电视台等媒体相关报道、荣誉证书、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麻花”本身识别性不强,“陈”系常见姓氏,“麻花”是一种食品的通用名称,二者均系公共领域资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在“陈麻花”与陈麻花公司之间建立稳定联系。且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就意味着,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一审被无效掉了。
(图片来源/商标局官网)
03陈麻花公司提起二审诉讼
但陈麻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与被诉裁定、一审判决观点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转而认为“陈麻花”不足以被证明是通用名称。
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并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考虑的要件。因此,被诉裁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陈麻花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以及原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图片来源/判决文书截图)
04专家:姓氏+产品名称注册商标需注意
事实上,普通姓氏+产品名称要注册商标使用是比较难的,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注册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特征;而普通姓氏以一般字体、并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提出注册申请的,常常会因缺乏显著性特征而无法通过审核,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
但如果以特殊的形式表示,并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话,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会高一些。
而在重庆,尤其是餐饮行业,以姓氏(名)+产品名称作为品牌名的企业不在少数,比如“李米线”、“秦妈火锅”等已经成为当地较为知名的餐饮品牌。
专家指出,针对此类情况,企业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这种姓氏+食品的名称与其企业名称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并足以达到区分其与其他经营者的功能,那么此类商标注册成功率也会更高。